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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冒充车主套现9万元 男子获刑四年半
发布时间:2015-03-20 14:27:19


    本网讯(刘国清)  一男子租车后,冒充车主,多次以约定利息并出具借条的方式“借款”,套现9万元。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柏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期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郑柏相违法所得赃款93,660元继续追缴。

    2013年3月26日,郑柏相从上饶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赣E937X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随车附有一本车主郭某某的车辆行驶证。

    2013年3月29日,郑柏相经人介绍认识余某胜,并于2013年3月29日至5月11日间,以其租赁的赣E937X号轿车为抵押,并以“郭某某”为名,多次向余某胜以约定利息并出具借条的方式“借款”,共骗得93,660元用于其网络赌博、支付轿车租金和日常开支。

    2013年6月23日,车主郭某某通过查看车辆GPS活动轨迹,发觉他出租的赣E937X号轿车停留在德兴,遂赶来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回上饶。被害人余某胜发现后即电话告知郑柏相,要求其还钱或将轿车开回。但郑柏相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直至停用其手机号码以致无法与之联系,被害人余某胜催收无果遂报案。郑柏相于2013年8月29日在上饶市信州区毛纺厂附近的网吧被侦查人员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柏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为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达93,6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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