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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法院庭前调解化解“好意搭乘”纠纷
发布时间:2015-03-18 13:56:47


    本网讯(吴文娟)  春节前,家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前进村的李某准备骑摩托去鸡西市广益城置办年货,刚出家门便碰上隔壁邻居王某也要去购买年货,王某便请求李某带着自己一起去,李某欣然答应。

    李某驾驶摩托车行至鸡西老大商时,因往来车辆特别多,李某躲避不及,与对面行驶的一车辆出租车相撞,导致坐在后座的王某跌落车下,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

    事后,李某购买了营养品去看望王某。王某认为李某没有注意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而使自己受伤,因此自己的医药费理应由李某承担,而李某仅仅买些营养品看望不能弥补其经济与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失,故要求李某赔偿。李某认为是王某自己要求搭乘摩托车,受伤的事是意外,王某不应该向其主张权利,并且自己也受伤了,因此不同意赔偿。本来关系很好的两家人因此产生了矛盾。

    因为赔偿的事宜不能达成协议,春节后王某便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2000元,其他的费用放弃。

    立案庭接待人员接待王某后,告知其法院可以庭前调解为双方当事人解决矛盾,王某同意法院给予调解。接到法院电话的李某感到非常委屈,认为自己不是营运车辆,只是出于好心,让王某搭乘了摩托车,王某让自己承担责任没有任何道理。而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己无责任,对方出租车承担全责。交警队办案人员也告知王某出租车有强制保险,出租车车主也同意可以给予赔偿,可李某还是要向自己主张权利,因此坚决不同意赔偿。

    接待人员认真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先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心中明白法律对该种问题的规定,又给当事人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由于李某是出于帮忙的好意让王某乘坐摩托车,其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希望王某应多谅解。

    最后,经过接待人员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王某同意向对方出租车车主主张权利,李某也同意赔偿1000元钱,这起邻里间的“好意搭乘”纠纷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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