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雷春荣 陈明) 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部分履行合同取得信任后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日前,被告人游林松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游林松通过同学李某认识了某公司董事长况某,认为况某有钱,便想从况某处弄点钱用。被告人游林松利用自己做煤炭小生意的便利,与况某达成一个购销煤炭的口头合同,由被告人游林松向况某低价供应煤炭,款到发货。随后况某先后三次向被告人支付预付款共200万元,被告人也陆续发煤给况某公司。自2013年4月29日况某向被告人支付预付款39万元后,被告人再未发煤。此后,被告人在明知自己不能发煤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以购煤预付款不足、要一次性大量发煤、要送回扣、要开具税务发票等理由,要求况某向其汇款,况某先后又向其汇款110万元。2014年6月被告人以要支付运费才能发煤为由,又向其同学李某和况某分别骗取了运费67万元和54万元。至此,被告人游林松以先部分履行合同取得对方信任的方式,共骗取其同学李某和况某230万元。被告人除部分用于其个人开销外,其余赃款全部用于非法经营活动而无法归还,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林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