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丽研) 2015年3月4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执行材料,被告人王用易将被送往监狱执行刑期。王用易因为知道妻子出轨的消息,气上心头,剥夺了妻子的生命,已经触犯了刑法,被法院依法判刑。
被告人王用易在广东打工期间,多次听闻其妻子王某某与他人有外遇。2014年1月31日大年初一上午,王某某离开家门后,一直没有回家,也未与家人联系。2月7日(农历正月初八)9时许,被告人王用易在一山坳附近看到一名男子骑摩托车送一名女子回来,怀疑该女子是其妻子王某某,即追赶到山坳,发现确是其妻子王某某,便追问王某某刚才是哪个男子送其回家,是否与该男子有不正当关系。王某某不予告诉,两人为此发生争吵并拉扯,被告人王用易将王某某打倒下地,致使王某某头部撞到尖锐的石头上,当场昏迷。王用易发现王某某伤势严重后,将王某某抱到三米开外的石头缝里藏匿,确认王某某死亡后,才离开现场,并于2014年2月16日到广东打工。2014年4月8日,被告人王用易接到其弟的电话告诉其发现一具女尸可能与失踪的王某某有关,且其在明知村民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下,于4月9日从广东返回家乡辨认王某某的尸体,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时,如实供认了杀害其妻子王某某的事实,并配合公安人员指认、提取了其藏匿在家里的作案时所穿着的沾有血迹的衣裤。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被告人王用易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巳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用易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用易犯罪后,作为嫌疑对象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能如实交代其罪行,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违背社会道德,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对案件的引发负有过错责任,因此,可酌情对被告人王用易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用易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给予采纳。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用易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