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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停放机动车辆受处罚 车主不服状告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5-03-05 11:42:44


    本网讯(易灿)  都安县一男子在县城区乱停放三轮摩托车辆,被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暂扣摩托车。对此,男子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2014年9月5日18时许,都安县澄江乡居民韦绍葵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在该县安阳镇大桥路(现代门诊前)停放,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在现场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摄像记录,并告知车主韦绍葵在大桥路(现代门诊前)停放车辆是属于在城区未划定区域内乱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要求韦绍葵将三轮车开走,但对方拒绝将车辆开走。为了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工作人员依法暂扣该机动三轮车辆,同时告知韦绍葵于2014年9月20日前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罚。次日,韦绍葵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罚,但以大桥路冠超市前的机动车道靠边临时停车,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县执法局没有处罚权为由,拒绝签收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后,韦绍葵一纸诉状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告上法院,请求:一、撤销被告扣押原告三轮摩托车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扣押原告三轮摩托车的保管费用由被告支付;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每天66元(时间计算从2014年9月5日至结案之日);四、由于被告扣押原告的三轮摩托车,致使原告的三轮摩托超过年审期限,超期检车被罚款的200元由被告负担。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都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在辖区内行使公共事业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区域停放的规定,被告对在城区未划定区域内乱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罚。2014年9月5日18时许,原告驾驶机动三轮车在县安阳镇大桥路停放,属于在城区未划定区域内乱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被告依法暂扣原告的违法车辆,有法律依据,处理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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