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发生口角被殴打 男子持械报复伤仇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2-03 10:02:53


    本网讯(廖长春)  泰宁俩青年男子因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吵打,最终导致持刀、铁棍等伤人。2月2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刘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2013年9月29日晚,被告人刘青与李某在泰宁县杉城镇民主街口发生口角,被告人刘青被李某殴打。次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青在国中百汇门口看到李某,遂纠集林伊春(均另案处理)等人并携带一把砍刀和几根铁棍准备去殴打李某,李某见状逃跑,随即在国中KTV旁的一小巷子里追上了李某,后持铁棍殴打并砍向李某的背部,后因有人报警,被告人刘青与林伊春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全身多处刀伤,构成轻伤。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青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昆山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青在其家属的协助下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青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刘青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对被害人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