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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不符标准车碰撞公交车致一死多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02 10:07:40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陈兵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2014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陈兵驾驶一辆货车从奉新县城前往宜丰县。11时30分许,当车行至奉新县上富镇路口村环城路口时,与迎面由李某驾驶的城乡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公交车司机李某死亡,公交车上的10余名乘客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兵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邹某重伤;被害人刘某、高某、钟某、邱某、温某、陶某轻伤。2014年2月27日,经江西豫章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前公交车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均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重型货车后轮左右蹄鼓间隙磨损程度不同,从而产生制动力分配不均衡,在制动期间易造成侧滑现象,该车事故发生前,车后制动力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占道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案发后,被告人陈兵的亲属交付了2万元赔偿款至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六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兵犯罪后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兵在案发后进行了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兵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兵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六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陈兵提出公交车司机上坡速度很快没有减速,事故发生时未及时刹车,开车接打手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交警部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规正确,且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车载录像记录视频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可相互印证,没有证据证实公交车司机存在过错,该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兵上诉提出其系自首,进行了部分赔偿,应该从轻处罚的意见,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给予考虑,并对上诉人陈兵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不再重复评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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