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农春梅 李仕德) “老苏,大家都不愿意发生交通事故。今天我把钱送过来,是要亲自向你说句对不起。这个案件结束了,我们以后都要好好生活。”2月2日上午,广西区宁明县人民法院调解室里,许某真诚的对痛失女儿的苏某说。苏某接过赔偿款,主动握住了许某的手:“我们以后都要安全驾驶,好好生活。”
时间倒退回到2014年6月26日,苏某的女儿小苏驾驶两轮摩托车时与许某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小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当场支付8000元给老苏。事后,宁明县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苏交通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作用较大,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老苏因女儿在此次事故中死亡造成经济损失124000元。由于许某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投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
宁明法院农法官在受理这起案件时,多次联系当事人,耐心解释法律条文,分析利弊道理,使得老苏在得知处理结果是自己的女儿违规交通、担责较重时,能够通情达理的和许某进行协商,理性解决问题;许某也在农法官的思想动员下积极主动的进行理赔,及时将剩余的赔偿款送到老苏的手上。看着当事人双方的手紧紧握在了一起,法官笑了:“当事人都是矛盾难以和解了才到法院起诉的,情绪都较为激动。现在看到当事人能以“你谅我让”的平和心态,共同理性需求解决事情的途径,并且双方都对结果感到满意,对法院感到公平,实现我一直在追求的“案结事了人和”,所有的付出都有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