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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锯伤右手 伤者被判自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5-02-03 10:48:31


    本网讯(郭小生 张太恒)  两名装修工在为他人装修房屋时,因共同使用一个电源插座,且未对开、关电源形成一致,结果导致一人被电锯锯伤右手,由此引发诉讼。2015年2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从中厘清了双方的法律责任。

    本案原告王晓军与被告张俊其均有装修之长,平时经常受雇为他人装修房屋。早在2010年4月1日上午,王晓军与张俊其在登封市唐庄乡为一家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因双方共同使用一个电源插座做工,当张俊其使用该插座插自己的电锤时,导致王晓军也在使用的电锯停电又突然来电,不幸将其右手中指和食指切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疗等费用近1.5万元。事发后,张俊其自认没有责任,不愿赔偿王晓军的经济损失,王晓军便将其诉至法院。2012年3月9日,登封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俊其赔偿3365元。

    王晓军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遂于2013年1月5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登封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重新审理此案,并于2014年7月15日再次对本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俊其赔偿原告王晓军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1598.74元。判决后张俊其不服,再次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俊其与王晓军在装修过程中,王晓军遭受人身损害已成事实。在本案中,王晓军称张俊其未说清楚便接通电源,而张俊其则称还没插好电锤电源就听见叫了一声,双方的说法存在一个事实,就是只有手电锯在通常通电的前提下,才可能发生锯伤手的损害结果。如果没有张俊其去插电锤电源的行为举动,将不可能会影响到王晓军的正常作业氛围。所以,张俊其、王晓军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均发挥着一定的原因力,双方引起损害发生的过错,乃是无意思联络的过错,只是偶然的竞合,双方的过错行为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关联性。特别是张俊其和王晓军均没有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第三节:“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等规定操作,均已构成混合过错的法律行为。按照公平责任,张俊其和王晓军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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