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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饮酒人中毒的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黄武明 发布时间:2014-12-22 15:03:02
【案情】 2012年“国庆”期间,邓某回家探亲,跟随的还有邓某大学时一同学何某。邓某的老同学周某知道后,设宴席待之,酒过三巡,周、邓、何均有醉意。何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某说:“你是远客,今天不能让老同学扫兴,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何某见周某这样说,盛情难却,只好继续喝酒。席间,何某突然晕倒在地,周、邓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4000多元。何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周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周某则说:“我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何某将周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主要争执的焦点是因劝酒致何某酒精中毒受伤,该伤害后果应由谁担责,何、周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周某没有伤害何某的故意,周某无过错责任,造成何某的伤害完全是何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既然周某无过错,就不应承担何某的伤害责任,其医疗费应由何某自负。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虽盛情待客,但劝何某超量喝酒,对造成何某酒精中毒伤害身体存在法律上的直接责任。何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没有把握分寸,造成自己中毒受伤,自己也存在过失。根据本案实际,两人均应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正确合法的。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几千年传统习俗的中国人,在宴请待客中,都喜欢盛情劝客,甚至强求客人超量饮酒,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劝何某饮酒过量,造成何某酒精中毒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但何某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还大量喝酒,两人均存在过失,都应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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