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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疑夫有“小三”引十年纷争 丈夫三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01-27 09:38:18
本网讯(赵令崧 向兆恒) 因怀疑丈夫在外有“小三”,十年来妻子一直为此事纠结不放,常常与丈夫争吵,信任的缺失让丈夫三诉离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随着法院的判决,二人35年的夫妻缘分尽。 1979年,18岁的罗明强在父母张罗下,按农村习俗置办结婚酒席,迎娶了比他大1岁的媳妇兰巧芬,1991年7月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共同生育有一男二女,现三儿女均已成年。近十年来,由于怀疑罗明强在外有第三者,两人矛盾不断,常常为此事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分居。为此,罗明强曾分别于2010年8月、2013年3月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两次均作出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两次判决后二人仍然处于分居状态,互不联系、互不往来,罗明强认为二人的关系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后,于2014年10月再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三次的离婚诉讼,兰巧芬对这段已有35年的婚姻不再坚持,同意离婚,但要求罗明强必须赔偿10万元给她。理由是:因为她从19岁嫁到罗明强家以后就一直在他家生活,所以罗明强要求离婚就必须赔偿给她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由于近些年被告听到原告在外有第三者的传言,两人常常为此争吵而产生矛盾。又因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矛盾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原告曾为此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但至此次离婚诉讼再一次提出期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好转,仍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准许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赔偿被告10万元,被告就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原告为何需赔偿其10万元,被告没有提出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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