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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离不开乡村法治
作者:李虞林 发布时间:2015-01-21 15:00:43
法治中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不断为之奋斗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专题形式讨论依法治国的问题,经过60多年的努力,法治在经历了艰难的探索和跋涉之后,终于将迎来她的春天。 我国从长期的城乡两元体制向现在的城乡一体化发展,城镇化率实现了质的飞跃,法治也开始对传统的农村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在以乡土人情、习惯、礼法为主要的传统规则的“民间法”占据主要位置的乡土社会,要过渡到以法律规则为主的乡土法治,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结与阵痛。“情大于法”的“民间法”,是趋利避害的选择,是民俗道德的繁衍。传统乡村是以熟人构建起来的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人与人之间产生纠纷时,或是求助于当地比较有声望的个人来裁决,或是通过身边的亲朋来协调,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习惯。这一是因为生活圈狭小,法律让人与人之间“面子上过不去”;二是因为道德偏见的压力,乡里之间的一般纠纷就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他人可能会通过道德偏见对这种行为加以谴责。长此以往,尤其在落后闭塞的农村,法治观念难以形成,法律定纷止争的效果难以显现。 法律以一种普遍适用的强制规制去推动法治的进展,对于长期城乡二元社会治理模式的中国,法律的实施在城乡之间也出现了极大的差异。这种普遍的法律规制在与农村的传统“民间法”相冲突时,如何寻求两者之间的和谐统一,将成为实现农村法治的关键。结合一年来在农村的司法实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培育乡土法律成长的土壤。正是因为农村缺乏现代法律生存壮大的土壤,使“民间法”得以长期存在。要想实现农村法治,必须破除法律排斥传统乡规民约的错误意识,让乡规民约的“民间法”辅助现代法的贯彻实施,保留其合理的部分,尊重当地的传统文化习惯,尊重乡土社会在生活中长期积累形成的道德准则。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乡土社会的特殊性,做到让民众从“乡法”、“家法”向“国法”逐渐地自然地过渡。 二、提高乡村民众的法律素养。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在不断增长。抓住这一契机,提高他们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培养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让他们真真切切感受到法治社会的成果能得到全民共享,法律公平正义的内涵能惠及每一个农村百姓,以点带面,提高乡村民众的整体法律素质。 三、充分发挥基层法官的作用。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不到万不得已绝不诉诸法律的乡村社会更是如此。基层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工作的法官,对纠纷处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乡村民众对法律是否信任。在对穷尽了所有方法都无法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农民来说,如果你从法律的立场在尊重他们,在司法裁判中耐心解释和传播法律,这将使法治观念在村民心中扎下牢固的根基。 法治中国梦,也是法治乡村梦。如何让法治走向广大乡村并“安居乐业”,任重道远,法律人更当担此重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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