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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店内无人盗老板手提包 窃贼异地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16 12:01:42
本网讯(刘万春 祖玉梅) 家住江西省万载县的农村小伙,途径宜春市袁州区一水果店时,见店内无人,便起歹心,拎走店主放在抽屉了的手提包,但碰巧的是,时隔半月后,在该男子万载老家的一次警察临检中从其身上搜出被盗赃物而落入法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袁瑚咏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袁瑚咏途经江西省宜春市贸易广场水果街某水果店门口时,见被害人敖某某将一手提包放入店内桌子抽屉后离开。被告人袁瑚咏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该手提包盗走逃离现场,该手提包内有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黄色金属项链一串、现金一千元、佳能相机一台等物品。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袁瑚咏在江西省万载县万根竹路口被万载县公安局巡警依法盘查后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黄色金属项链一串等物品。案发后,被盗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枚、黄色金属项链一串已发还被害人敖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二千四百四十元、被盗铂金戒指价值二千六百四十三元、被盗黄色金属项链价值一百元、佳能相机价值九百二十五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瑚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并提供相关物品购买凭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移交函及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及抓捕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照片、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袁区价认字[2014]第14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袁瑚咏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瑚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七千一百零八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瑚咏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袁瑚咏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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