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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对一批罪犯执行死刑并公开部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1-15 12:54:08


    本网讯(王飞)  为严惩并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抢劫犯李红广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部分典型案例。

    故意杀人、抢劫犯李红广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无视国法,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15日上午9时,李红广等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注重对故意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劫、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予以重点打击,全年共审结相关案件1400余件,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具体工作中,注重从四个方面不断强化刑事审判工作:一是严格遵守程序公正、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刑事审判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以程序公正不断夯实司法公信;二是突出打击重点,妥善审理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制定《关于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指导意见》,部署开展严打专项行动,深入犯罪专项调研,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三是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绝不姑息手软,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情节、后果轻微的犯罪,依法适用缓、减、免程序;四是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公示、听证和开庭审理等制度,落实死刑罪犯亲属会见制度等举措,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下一步,淄博中院将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这一核心,不断强化刑事审判打击职能,在重点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涉毒品、危险驾驶、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污染环境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为全市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安定、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

    部分典型案例

    一、李红广故意杀人、抢劫案

    被告人李红广,化名刘廷磊,男,1984年生于河北省威县,小学文化,无业。

    2006年,被告人李红广伙同尼某某、李某、李某某(均已判刑)共同密谋抢劫打牌认识的姜某某及其丈夫刘某某,并商定抢劫后杀人灭口。四人以打牌为名进入被害人家中,将两被害人控制后抢劫手机一部、银行存折一本,在逼问被害人说出银行密码后取款24 000元。后四人以掐颈、持刀捅刺等手段致被害人姜某某死亡、被害人刘某某重伤后潜逃。2011年11月,李红广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广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抢劫后为灭口杀害两名被害人,其中既遂一人、未遂一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李红广提起犯意,选择作案对象,为主共谋抢劫杀人计划,积极实施抢劫杀人行为,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红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李红广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王晓朋抢劫、强奸案

    被告人王晓朋,化名王文龙,男,1989年生于河北省柏乡县,小学文化,无业。

    2012年7月,被告人王晓朋租住山东省胶南市期间,将租住在隔壁的被害人彭某某(女)骗至其房间内,采取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对彭某某猥亵、强奸并抢走其现金300元。

    案发后,王晓朋化名潜逃至淄博市张店区,在张店区某网吧上网期间,与被害人网吧网管徐某及其女友刘某某相识并骗取二人信任。2012年8月,王晓朋来到被害人住处,谎称其公司招人须测试,将被害人徐某及刘某某反绑,抢得手机一部、二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王晓朋用布条将被害人徐某的嘴封住,用被子盖住其头部,致被害人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王晓朋又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强奸,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朋先后两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并罚。王晓朋实施抢劫、强奸犯罪后潜逃期间又入户抢劫、强奸,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晓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张功全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张功全,化名梁建民,男,1975年生于山东省沂源县,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张功全与被害人张某某两家因宅基地相邻而存在纠纷多年,1996年12月,张功全携带一把斧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与张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后,张功全持斧子分别砍击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女儿张某、儿子张某某头部等处数下,致被害人张某某之妻、女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致其子重伤(九级伤残)、张某某轻伤。作案后张功全潜逃。2012年8月,张功全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功全因宅基地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持斧行凶,砍击被害人一家四口,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功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赵瑾抢劫案

    被告人赵瑾,男,1992年生于辽宁省绥中县,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8月7日。

    被告人赵瑾、同案被告人武某某(已判刑)与相识的被害人孙某某(女)均在某出租屋租房居住。2012年10月,赵瑾提议抢劫孙某某,武某某同意,二人为此购买了作案刀具。同月28日,当受害人孙某某返回出租屋时,二人尾随其进入房间后将孙某某杀害。二人劫得孙某某中华轿车一辆(价值79 200元)、手机一部(价值3 132元)及现金8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将所得财物销赃,赃款均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致一人死亡的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赵瑾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主凶,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故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赵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蒋树年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

    被告人蒋树年,男,1975年生于山东省潍坊市,初中文化,无业。1996年5月3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2月19日。

    被告人蒋树年与同案被告人付某某(已判刑)共谋对曾与付某某同居过的被害人吴某(女)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作案工具。2012年9月,二人携带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吴某租住屋,将被害人杀死。二人劫取被害人现金300余元、手机两部以及黄金项链(带金佛)、耳钉、白金戒指等物品,共计人民币6 833.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树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蒋树年系共同抢劫犯罪中致人死亡的主凶,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撤销假释,与其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故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蒋树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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