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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网上学习技术并购买配件制造枪支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14 10:33:24
本网讯(黄隆瑾) 因为好玩在互联网上学习制造枪支的技术,再从网上购买各种配件在家中制造枪支。1月1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东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邓强于二十多年前在石城县城一个五金商店里购买了一支老式工字牌气枪,一直没有办理持枪手续。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邓强在206国道附近以3800元的价格从一位不知道姓名的男子手中购买了一支气枪,也未办理持枪手续。2013年8、9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强通过互联网和电话联系购买用于组装枪支的消声器、瞄准器、支架、气瓶、整枪配件等零配件,自行组装气枪二支,也没有办理持枪手续。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四支气枪都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2013年未,被告人李东在福建省宁化县的一个五金商店里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后来,李东又在网上学习了改装枪支的技术,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联系购买了用于改装枪支的枪管、支架、瞄准器、消音器、内脏等零配件,将该支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没有办理持枪手续。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二支,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东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邓强、李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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