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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专业人员非法运用数控机床制造枪支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5 13:15:19
本网讯(汪次安 蒋玉鹏) 12月25日,笔者在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7名无业人员运用数控机床制造枪支1支,枪支零部件183件。昨日,该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建华、邓良保、叶志文、邓威、魏金浩、邓华茂、聂志华5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廖建华与被告人邓良保、叶志文商量好一起合伙做“身子”(指枪支零部件),后陆续招聘被告人邓威、魏金浩、聂志华、邓华茂共同非法制造枪支和零部件。分工为廖建华、邓良保负责厂房的租赁,魏金浩和聂志华负责操作数控机床,邓华茂和邓威负责磨砂和钻孔,廖建华负责染色,叶志文负责教进厂的工人操作机器和联系非法制造枪支零部件的原料,并将非法制造的枪支零部件进行销售。同年9月起在始兴县太平镇许塘村一间瓦房内非法制造,2014年1月初搬到始兴县太平镇瑶村一个养鸡场非法制造。同年1月18日,始兴县公安机关在瑶村非法制造点查获枪形物1支、疑似枪支零部件183件以及数控机床、钻孔机、打磨机等机械设备一批,并将各被告人抓获归案。 经鉴定,枪形物品是枪支,183件疑似枪支零部件为枪支零部件。 始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廖建华、邓良保、叶志文、邓威、魏金浩、邓华茂、聂志华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1支和零部件183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建华、邓良保、叶志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威、魏金浩、邓华茂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聂志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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