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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5-01-08 16:50:43
本网讯(韦林汕 余阳) 柳州市一男子冒充人民警察,并虚设“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这一机构,与多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骗取对方投资警务宣传栏,从中赚取不正当利益。1月8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该名男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自2007年开始,兰海溶从事社区宣传栏的制作工作。在2008年期间,兰海溶在没有得到任何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柳州市妇联服务中心的名义进行警务宣传栏的安装制作。2010至2011年期间,兰海溶私自设立了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柳州市地委大院内,并制作了牌匾、公章、工作证。兰海溶等人对外声称自己为该办公室负责人,并以该办公室的名义开展警务宣传栏的安装制作工作。 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兰海溶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聘用为该局户政科协管员,负责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业绩倒查工作。经之前的合作伙伴介绍,兰海溶与柳州市某广告传媒公司负责人认识,合作伙伴称兰海溶负责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的管理,可将警务公开栏的广告使用权给其使用,双方遂就此事于2012年11月8日达成合作协议: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自筹资金在市区装置警务公开宣传栏约356套(警务公开宣传栏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警务公开栏,另一部分是赞助企业宣传栏),该广告公司负责对警务公开宣传栏进行改造、维护与保养,并承担警务公开宣传栏的管理与维护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合作期限为八年。 过后,该广告公司与兰海溶指定的制作商签订警务公开栏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制作商制作300块警务公开宣传栏,每块制作安装单价为人民币500元,总造价为人民币150000元。兰海溶亦在该合同上签字。2013年11月,兰海溶与该广告公司就费用给付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协商不下后兰海溶遂将该广告公司的广告从警务公开宣传栏上撤下。后该广告公司向公安部门了解兰海溶以及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的相关情况,发现公安部门未有兰海溶此人,亦未设立有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这一机构,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2月12日,兰海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对兰海溶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某小区的住处进行搜查,查出警用制式肩章三副、臂章三个、工作证若干张、工作牌二张、警察制服若干件、警察大檐帽一顶、兰海溶身穿警服照片一张、合同书若干份等物。其中,工作证及工作牌中的相片均为兰海溶身穿警服,上面均有警徽标志,署名有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柳州市警务公开栏工作组、柳州市妇联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宣传栏工程工作室)、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户政科。 另查明,广告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至2013年9月18日期间,先后将人民币30万元转入兰海溶的银行卡上。 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兰海溶在庭审中表示,其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在与广告公司接触以及签订合同时并未身着警服,也没有宣称自己是人民警察,而且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也不是由自己设立的,而是按照公安局柳北分局户政科及其下属各派出所领导的指示进行的。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海溶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兰海溶及辩护人认为其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在与广告公司接触以及签订合同时并未身着警服,也没有宣称自己是人民警察,而且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也不是由自己设立的,以及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兰海溶家中收缴出的警服、肩章等物品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兰海溶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行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兰海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称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是其私自设立的一个虚构单位,并制作了牌匾及公章,亦有办公地点,对外也是以其虚构的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也向社区工作人员出示过其私自制作印有公安警用标志、身穿警察制服照片的工作证件。广告公司的报案材料以及多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兰海溶声称自己是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的负责人,并出示过印有公安警用标志、身穿警察制服照片的工作证件这一情况,与被告人兰海溶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基于上述情况,广告公司错误的认为被告人兰海溶是人民警察,且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是柳州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也正是基于这一错误认为而与被告人兰海溶签订合同并向被告人兰海溶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兰海溶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户政科聘用为协管员,其工作职责是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作业绩倒查,其所进行的警务公开宣传栏工作并不在该局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且从该局出具的材料来看,该局并未授权被告人兰海溶以个人名义从事警务公开宣传栏工作,该局及其下属部门也都没有设立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这一机构,故被告人兰海溶以柳州市警务公开宣传栏工程工作办公室名义对外进行警务宣传工作是其利用人民警察这一身份的个人行为。 综上,被告人兰海溶在主观上具有冒充人民警察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亦进行了一系列能够给他人产生其是人民警察这一错误认识的行为,骗取他人信任,其行为危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与威信。故被告人兰海溶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兰海溶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柳北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兰海溶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从被告人兰海溶家中收缴的警服、警帽、肩章、臂章、工作证、工作牌、人民警察证、合作协议书、合同书和警务公开宣传栏表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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