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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陪审新模式 助推审判促和谐
作者: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炅 发布时间:2014-12-31 11:13:17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牟县人民法院在年初新增137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专门的“陪审员调解室”,将陪审员参与案件的阵地前移,每日由4名人民陪审员全日制在岗,参与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改变之前人民陪审员只参与案件“法律审”的模式,更加注重参与案件的“事实审”和服务延伸。 一、丰富诉调对接模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当前形势下,探索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从中牟县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实践中的审判管理经验,中牟法院探索“立案前后,调解优先”的新模式,即当事人来院诉讼时,首先在“预立案”环节由网格司法联络员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立案之后,由法官对新收案件进行分类,将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优先交由人民陪审员独立进行调解。人民陪审员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消化、及时结案;调解不成的,再交还给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审理。 自2014年9月份至今,中牟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达120余件,调解成功36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利用好立案到审判环节的良好契机,最大程度地赋予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便利,使之成为诉调对接的新接口,是中牟法院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之举。 二、合理利用本土资源,因势利导化解纠纷 中牟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兼顾社会各个阶层,重点吸收退休干部、教师、乡党委干部等,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及行业优势。在调解工作中,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关系、知识结构以及对地方习俗、村规民约的了解程度等,针对性地分案。比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多由社区、自然村威信较高的陪审员主持调解,他们大都人生经历丰富,在社会纠纷处理的经验和耐心上更胜一筹,更容易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人民陪审员窦春森已经68岁高龄了,他热心、耐心、细心。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执着,他多次在吵闹不绝的夫妻间劝和,听得进牢骚,忍得住抱怨,有时候还会以长辈的身份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情之所至还会批评几句,当事人非但不觉得逾越,反而觉得他十分亲切和真诚。 这种因势利导、因人而异的调解方式,先讲情理,再讲法理,在调解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思考机会,即使案件调解不成,以此为基础,后续的审理及裁判也会比较顺利,裁判后服判息诉的情况也大有改观。 三、优化调判结合比例,增强司法公信力 裁判与调解在彰显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中具有各自的价值,裁判通常以准确、客观地反映、分析、裁量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而调解更强调处理纠纷的整体、全面价值。在法治背景下,实行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制度,有利于切实化解纠纷,推动当事人自愿服法息诉,更能实现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的合理性、和谐性和经济性。 人民陪审员“由外”产生,“由内”发展,贯穿审判的全程,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互动的重要连接。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一方面发挥化解纠纷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对法院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提出具体有效地改进建议,为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提供重要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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