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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偷偷变卖家中财产被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4-12-30 10:20:46
本网讯(付建国) 把弃婴当成自己亲生孩子来抚养和呵护,结果长大却不知报恩,相反还一直祸害家庭,严重伤害了养父母的感情。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对方却认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解除的。父母子女关系到底能否解除?2014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收养关系解除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解除二原告与被告收养关系。 年纪近60岁的张明鹏与史静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年轻时因多病原因,一直未生育子女。但由于渴望过着一家三口的正常家庭生活,也为了养儿能防老,于是二人当时决定收养一名小孩。1993年12月末,二人通过其它关系,领养了弃婴一名,后起名为张林。为确保收养合法化,二人又向民政部门申请审核,并于1998年通过审核,双方合法收养关系正式确立。2002年6月,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张林的户口报入养父母户籍内。 在张林成长期间,夫妇二人视其为亲生孩子,并尽可能地满足其需要。然而少年的张林特别叛逆,认为对方不是自己亲生父母,没有共同语言,也不好好上学。初中毕业便辍学在家,并整天跟一些不良少年厮混在一起,染上了不良恶习。尤其是在成年后,经常向父母要钱生活,不满意时就离家出走,并偷偷地将家中冰箱、空调、电视机、太阳能热水器等值钱的东西全部变卖,更有甚者,还跑到养父张明鹏的工作单位,将其藏在更衣柜中的银行卡、房产证、身份证取走,用于贷款抵押。现贷款抵押权人上门催款,致使养父母与其之间关系恶化到无法挽救的地步。无奈之下,张明鹏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养子张林解除收养关系。 在诉讼中,被告张林经依法送达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在电话中声称,承认养父母所说的是事实,但是认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解除的,因为双方已经形成父母子女的关系,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林现已成年,其多次将家中物品变卖,并向资产公司贷款,导致张明鹏被人追债。张明鹏、史静现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林收养关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电话承认二原告所说的是事实,只是辩称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解除的,理由不当,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解除双方关系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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