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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民警查酒驾 车主非法持有两枪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24 10:39:02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李悦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13年下半年以来,李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长枪、一支手枪和五发子弹。2013年11月25日晚,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该市剑光电影院路段查酒驾时,从李悦的一辆黑色雪佛兰汽车中查获上述长枪和4发猎枪子弹。在对李悦依法进行治安拘留,并将案件和该车辆及时移送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后,2013年12月12日,该大队民警在李悦的该黑色雪佛兰汽车进行财物清理时又查获上述手枪和一发子弹。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悦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悦犯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悦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悦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悦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悦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李悦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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