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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销售死因不明病死猪肉 6人涉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23 14:42:58


    本网讯(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官红兵、袁肖、官红军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美良、李根水、何海辉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何美良与何美荣(另案处理)以低价从南昌县黄马乡徐良明等人的养猪场内购进死因不明的病死猪,并出售给无证屠宰点,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何海辉受被告人何美良雇请为其开车运送病死猪2次。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官红兵多次从被告人何美良及何美荣处购进病死猪,在自己私设的屠宰点内宰杀后,分切加工后按白条肉、猪脚、排骨等品种出售。被告人官红军在被告人官红兵私设的屠宰点内为其提供屠宰帮助。

    被告人李根水、袁肖多次从被告人官红兵处购进病死猪肉的白条肉及猪脚、排骨等。被告人李根水将上述猪肉冷冻后在位于南昌县莲塘镇综合市场内的摊位内进行销售。被告人袁肖将上述猪肉加工成熏猪肉、熏猪脚后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美良、李根水销售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被告人何海辉为被告人何美良的犯罪行为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官红兵、袁肖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仍进行加工、销售,被告人官红军为被告人官红兵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官红军、何海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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