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勤 张晓峰) 12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禁止被告人黄建在缓刑考验期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黄建在南召县石门乡街市一饭店内制作油条并销售,黄建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添加“泡打粉”。2014年8月21日,南召县公安局配合南召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对黄建生产、销售的油条及使用的面粉随机进行抽检。后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黄建处提取的油条中铝含量为770mg/kg。2014年11月3日,黄建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建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面粉中添加“泡打粉”,致使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黄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黄建居住的社区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黄建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黄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