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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的基石
作者: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何明杰 发布时间:2014-12-22 17:24:16
党的十八大前所未有地重视司法公信,将司法公信进一步提升确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同时把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作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司法公信既决定于内部的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司法质效,又受制于外部的司法环境、司法保障、法治文化。破坏司法公信最具毁灭性的因素是司法不廉。 一、司法不廉是司法公信的毁灭性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明确指出,“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不廉通过对司法公正、群众利益、公平正义的“三重”损害,使司法公信不复存在。 司法不廉严重践踏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整体、辩证、普遍的公正,个别的司法不廉不能否定主流的司法公正,但司法不廉对司法公正的伤害是一击致命的。司法廉洁不一定会有司法公正,但司法不廉洁就一定不会有司法公正。首先,这是典型的“木桶理论”与“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社会评价司法公正的焦点,往往是木桶桶壁最短的短板,也就是司法不廉。法院有很多好法官,但更引起社会关注的是法官群体中经不起诱惑、底线失守的个别人,这样对司法公正的社会评价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负面因素迅速不合理地掩盖正面因素。其次,这是“一荣俱荣难、一损俱损易”的道理。法院和法官是一个整体,哪怕是一名法官一次不廉,也将影响法官群体的声誉和形象,导致公众质疑和否定法官所在法院乃至整个法院系统。践踏司法公正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莫过于司法不廉,司法不廉是司法公正公信的公敌,两者完全对立,有我没你,有你没我,没有任何调和余地。司法一刻不保持廉洁,就一刻无公信可言。最后,这是信息社会的附产品。在高度公开透明的信息社会,个别的司法不廉被不断传播、渲染甚至扩大,会形成一种社会心理惯性,会将司法行为标签化。绝大多数案件的公正,绝大多数法官的廉洁,在各种非议与猜测中受到了消解与削弱。 司法不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这既是总书记对司法审判很高的要求,又是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说是很高的要求,这表明了公平正义是司法审判永恒的追求;说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因为决不能因不廉洁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不廉洁的审判最伤害群众感情。一个不公正的案件,对法官来说可能是百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一次不廉洁的行为,对法官来说是司法生涯中难以抹去的一个污点,对当事人而言则是一场人生梦魇。人民群众别无他途才到法院讨公道、求救济,迈进法院大门看到的是庄严的国徽和天平,感受的是法庭的肃穆和神圣,满怀的是对法院的信任和期待,到头来貌似公正的审判背后却可能有猫腻、有权钱交易。这对群众感情是彻彻底底、毫不留情的伤害,而且是不可挽回、无法弥补的伤害。不廉洁的审判最损害群众利益。司法正义是矫正正义,司法审判只能分配利益而不能创造利益。如果法官因不廉致使利益分配有失公允,必然使当事人应得的正当利益少得或不得,而法官却可能获利。这是一个天大的悖论,矫正正义者成了背离公义者,法定的利益分配者成了利益攫取者,司法为民演变为司法为己。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任何环境都是无法容忍的。当然,还存在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变异行为,比如“贪赃不枉法”、不收取财物而谋求其他利益等,都是在损害群众利益。对于法院和法官而言,坚持廉洁司法,让当事人打一个干净、可信赖的官司,这是一项最基本的职责。 司法不廉严重玷污公平正义。司法不廉深层次的破坏作用,不仅在于有损司法公正公信,更会扩展到司法系统之外造成对整个社会更广泛的伤害。首先,贬损法律权威。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在纸面之上,需要在法律实施中实现。人民法院是重要的法律实施机关,司法审判是重要的法律实施方式。司法不廉损害司法公正公信,最终会使法律权威尽失,尊严扫地。其次,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党的十八大将公平正义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象征着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法定场所,以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审判的本职。但司法不廉每发生一次,司法公正就被剧烈伤害一回,司法公信就被严重损害一分,最终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基本机能。一些当事人有时把获得一分公平、争得一口气、讨到一个说法看得比赢得几分利益还要重要、还要执著。如果司法自身存在问题,就会使人们寻求不到正义或者使正义大打折扣。最后,扭曲社会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中国传统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比如过于重视人情世故,关系网无处不在,说情风根深蒂固等。如果司法不廉不受控制有一定市场,那么说情风就会甚嚣尘上,就会为不健康的社会风气推波助澜,不利于诚信、友善、公正、法治等当代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二、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性条件 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大厦最根本、分量最重的基石。只有做到了廉洁司法,司法才有最基本的尊严,司法才能良性发展,社会才能感受司法的阳光与温暖。 只有廉洁法官才会被信任。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法官被信任是司法公信的首要条件。社会评价司法公信最直接的切入点是对法官的评价,评价法官最直观的标尺是法官素养,评价法官素养最重要的标准是法官品质,评价法官品质最根本的要素是廉洁品质。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痛心不已、对枉法裁判嫉恶如仇,没有理由相信一个不廉的法官。廉洁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要求,但对法官廉洁性的要求更高、更纯正。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矛盾纠纷、利益冲突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更明显、更迅速、更集中,司法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之一,社会对司法廉洁尤为敏感,老百姓可以容忍普通人甚至公务员出现不廉,但绝不容忍法官不廉。只要达到了廉洁这个低度行为标准,无论最后裁判结果如何,当事人和社会至少会对法官有最基本的信任。 只有廉洁法院才会被信赖。廉洁的法官得到了最基本的信任,法院也会因此得到最基本的信赖。廉洁不等于绝对或必然的公正,但至少意味着可期待的公正。法院的审判职能是通过每个法官一个个具体的审判活动实现的,审判活动必须依靠法官来完成。法院是否被信赖,司法是否有公信,不是天然生成的,也不在于法院执掌生杀予夺的国家审判权,而在于一个个法官一次次公正廉洁为民的审判。法官站在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的第一线,所思所想、所言所行,都会对法院的公信度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法官行为的任何不规范、任何的徇私枉法,都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只有廉洁法律才会被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司法公信的本质是法律的公信。廉洁是重要的法律价值,法官不廉洁某种意义就是法官不依法,必然天地难容。法官不廉洁不仅令司法公信扫地,还动摇社会的法治信仰。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全民守法的重要意义,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法官守法更是法官职业不言自明的逻辑起点。法官司法违法、自身不廉无异于监守自盗,会从源头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丧失对法律的信心。正如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耶林的一句名言:“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如同医生扼杀病人,乃天下第一等罪恶。”让法官收获自信,感受到法律尊严与职业尊严,是司法获得社会信任、信赖的前提。同时,司法公信力越高,法官群体得到的社会信任就越高,法官自身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就会进一步提升,反过来又会促使法官自我品质的不断提升。 三、提升司法公信的关键在于培育廉洁的高素质法官 提升司法公信,最具本源的还是解决内因问题。全市法院即将开展的“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主要讲话精神,以加强党性修养为核心,以身边发生的腐败问题为反面教材,以开展依法治市活动为主要载体,以贯彻落实省委“两个意见”为主要契机,加强正面教育,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查查处,不断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廉洁,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法院机关和为民务实清廉的法院队伍。 继续健全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司法廉洁制度。树立“大司法廉洁制度”意识,把确保廉洁作为所有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在探索完善法官及审判管理等制度的过程中同步完善司法廉洁制度。首先,探索法院内部分权制衡机制。外部监督很重要,但不可能渗入到审执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法院内部分权制衡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前提。结合中央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将内部分权制衡的重点指向法院管理者,通过法官审执权力的行使对法院管理者进行制衡和限制,建立审判责任与审判职权同设计、同配置、相匹配的制度,既强调院庭长对一线法官的监督,又发挥一线法官对院庭长行为的制约。其次,健全有利于保障廉洁的司法公开机制。司法公开是司法自信的表现,是司法廉洁的前提,是司法公信的保障。不仅做到裁判结果公开,更要实现审执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尤其要树立公开与审执权力运行如影随形、相生相伴的理念。重要诉讼节点、案件流转情况、法院业务文件等相关情况,只要不涉及审判秘密,原则上都要公开,不能遮遮掩掩、授人以柄。最后,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于保障司法廉洁的重要作用。按照“科技+制度”的反腐倡廉要求,不断促进司法廉政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的深度融合,完善信息化条件下与案件管理系统对接的司法廉政风险控制体系,实现审判信息的最大限度公开与对称,为司法廉洁安上“防火墙”。 努力营造法正风清的司法廉政文化。对严峻的司法廉洁制度心存敬畏,不一定源于内心认同,而是由于制度的强大威慑。侧重内在塑造的司法廉政文化,某种意义比司法廉洁制度更具长远性和根本性。任何制度都是一种他律,制度背后体现着文化精神。没有司法廉政文化的滋养,任何司法廉洁制度都会徒劳无功。在良好的司法廉政文化环境中,法官有较好的廉洁自律性,对司法廉洁制度有较高的感情认同和文化认同,对法官职业有较高的职业认同,影响着法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一个内部和睦融洽、法官责任心、归属感强的法院,司法廉洁目标达成相对容易。全部司法廉洁制度的初衷以及终极目标就是发挥廉政制度的引领作用,在法官群体形成一种文化认同,凝为无形但强有力的力量,把法官行为引入规范轨道。这种力量不是外在的,而是发自内心的,是一种自觉的力量,是规范司法权力的深入表现和根本所在。 以司法作风和细节为着力点实现廉洁司法。作风是廉洁的一面镜子。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是从作风失范开始的,久而久之就会宗旨意识淡薄、群众观念缺失、职业道德萎靡、司法良知不振,以至于对民生民情麻木不仁,最终走向司法不廉的不劫深渊。司法作风无小事,严谨的司法作风是司法廉洁的日常体现,把改进司法作风作为保障司法廉洁的基础工程,恪尽司法操守,关注诉讼疾苦,避免任何疏漏,以良好的司法作风取信于民。关注细节对于保障司法廉洁同样适用。首先是“勿以恶小为之”。司法廉洁没有小恶,只要有丝毫不廉就是大恶,否则无异于温水煮青蛙,最终会小恙成大病以至于无可救药。对于任何司法不廉的问题,无论大小都要严肃惩治,这仍然是今后司法廉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其次是“勿以善小而不为”。从审判活动细节做起,做好庭审准备,庭审中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仔细甄别当事人提交的每份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断;制作裁判文书要以理服人,避免低级错误。这些小善的积累,实际是对法官职业品格的砥砺,最终这些小善会积淀为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大爱,会固化为法官对司法不廉发自内心、源自习惯的自觉抵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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