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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行为 提升司法公信
作者: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董抒   发布时间:2014-07-02 11:17:32


    规范司法行为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司法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自2011年以来,偃师市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通过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四开”将法院工作直接、透明地置于人民群众面前,让人民群众直接接触法院、感知法院、理解法院,从而不断提升法院及干警形象,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及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此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2013年度在洛阳市法院系统绩效考核中,偃师市法院综合排位第一名。

    (1)立案公开——让人民群众用好“法律武器”

    为进一步做好立案工作,更好规范立案及服务人民群众,解决群众“诉讼难”,提升干警服务水平,该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立案诉讼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诉讼费收取有关规定》。一是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专门导诉人员1人。2012年该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单位”,为更好做好诉讼服务中心,该院投入20万元资金,对原有立案大厅进行了全面改造和功能提升,呈现出规范、文明、和谐的司法环境。二是完善公告牌的建立与维护,告知诉讼风险、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三是在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查询内容,案件信息三天更新一次。 四是通过宣传栏、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流程、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等内容。

    (2)庭审公开——让群众深受法制教育

    一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公开开庭的案件允许媒体记者、当事人近亲属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二是每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组织代表、群众代表、执法监督员旁听庭审。三是完善旁听制度,方便公众旁听。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到开庭3日前公告开庭信息,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后进入法庭旁听。四是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要达到90%以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应达到75%以上。五是普通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对开庭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和录像,所有录影资料必须刻盘保存。六是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

    (3)执行公开——让群众感受法律威严

    该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等有关程序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评估、拍卖等司法规范及程序,力求做到执行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暗箱操作”,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依据、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二是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款项及时收取发放。三是在法院网上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

    (4)文书公开——让群众查阅、评判案件

    该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有关规定的通知》,力争把案件办成“精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一是裁判文书力争做到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论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二是建立典型案例查阅制度,便于群众学习参考。三是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便于群众查询。四是由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是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和提高的参考。

    通过严格及坚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该院干警的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逐年提高,信访案件持续下降,纪检监察举报投诉数量大幅减少,各方面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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