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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法官耐心化解纠纷 当事人快递锦旗致谢
发布时间:2014-12-22 13:50:15
本网讯(王希玉 徐喆) 12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闫红收到一面绣有“秉公执法尽展风采,两袖清风一心为民”的锦旗。此前,福建的当事人徐立园打来长途电话告知闫红,因路途遥远,不便前来,其通过EMS邮寄锦旗一幅,对闫红处理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表感谢。 2013年4月份,聊城市东昌府区的梁某通过福建武夷山市的徐立园联系介绍福建当地的木材供应商,准备购买楠木加工成品家具对外销售。徐立园共向梁某介绍了三笔生意,头两次均做到货款两清,合作比较愉快。徐立园在其当地供应商处分别领取了介绍费。徐立园为梁某介绍的第三次木材生意,需要购置的楠木总价款为70万元。因一时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梁某仅能交付30万元木材款,但又不想失去这笔生意,便与徐立园协商,请求徐立园为其垫付剩余楠木款40万元。出于对梁某的信任,徐立园本人也想获取中介费,便在银行贷款为其垫付了该笔款项。后泸县某木材销售部的彭某某将梁某订购的木材托运到河北廊坊李某某处,由李某某负责清点数量并验收,梁某本人遂向徐立园出具了欠据,承诺三个月内付清40万元货款。但后因梁某一直未支付该笔欠款,徐立园无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梁某以楠木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诉,要求将木材退还徐立园,并请求徐立园返还其木材款3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徐立园与被告梁某2013年4月订立的买卖楠木31立方米的买卖合同;被告梁某返还原告徐立园所供缅甸产楠木7件31立方米,由原告徐立园自行运回;反诉被告徐立园返还反诉原告梁某预付木材款30万元;驳回原告徐立园的诉讼请求。 闫红接手此案后,认真查阅卷宗,仔细分析案情,庭前拟写了阅卷笔录。庭审中,她组织合议庭成员认真平等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辩,并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时对案件进行评议,认为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应为二审到庭证人泸县某木材销售部彭某某与梁某,彭某某收到徐立园转付的70万元货款后,支付其介绍费1万元。经合议庭研究并向领导汇报后,认为原审判决中间人徐立园退还梁某木材款30万元,并驳回徐立园要求梁某支付其欠款40万元诉讼请求的结果不当。 虽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但因徐立园路途遥远,不便面对面沟通。闫红主要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徐立园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协调,并制定了多种调解方案,力争使案件圆满结案,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在徐立园这方确定三种调解方案后,因梁某系与河北廊坊的李某某合伙购买的该批木材,调解需征得李某某的认可,致使调解方案几次陷入僵局。但闫红不甘心放弃,多次通知梁某和李某某到庭,从如何减轻合伙人共同利益亏损,对方提交的证据占有优势及其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为分析点,耐心释明,详细分析,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最终消除了合伙人的顾虑,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为节省外地当事人的费用开支,闫红通过快递向徐立园邮寄了调解协议,待其及特别委托代理人签名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梁某现已偿还徐立园欠款5万元,剩余部分商定在2015年春节前夕全部清偿完毕。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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