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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烟”引争执 小伙持砖拍对方脸部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7 17:05:34
本网讯(黄聪 王婧) 一小青年在网吧上网时吸烟熏到周边小伙,两人发生口角互殴后,吸烟小青年隔日竟纠集“小伙伴们”殴打对方,并持砖头砸伤对方脸部。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0月28日14时左右,熊永滕(另案处理)在靖安县城“梦幻网吧”上网,因熊永滕吸烟熏到了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舒某。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殴。2013年10月29日16时左右,熊永滕在“梦幻网吧”看到舒某、林某、熊某上网,熊永滕便纠集被告人熊某某和童翔、李强、等人聚集到“梦幻网吧”楼下,熊永滕和熊某某(1996年出生)进入“梦幻网吧”找到舒某,索要医药费,遭到舒某的拒绝。之后,熊永滕、被告人熊某某等人见舒某、熊某、林某从“梦幻网吧”出来,在“梦幻网吧”楼下对舒某等三人进行殴打。在舒某被打倒后,被告人熊某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舒某脸部砸伤,然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舒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林某、熊某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熊永滕、熊某某赔偿了三被害人70000元损失。 另查明,2013年10月16日,熊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熊永滕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系共同犯罪,犯罪时未满18周岁,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2013年10月16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前科劣迹。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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