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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搭广告牌锯断树 三人赔钱后被免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4-12-17 14:08:32


    本网讯(周中良)  枣阳市一商场人员为搭建广告宣传牌而将大树锯断,因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且退赔损失,近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申均、申学、李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10月,湖北省枣阳市红太阳家电城摩托车部准备在该市财富广场大门东侧搭建广告宣传牌。因枣阳市绿化管理所管理的一棵“大叶女贞”树可能遮挡广告宣传牌,申均找到申学让其帮忙找人将树锯断,申学又找到李群帮忙。2013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李群持油锯将该树拦腰截断。经鉴定,被毁坏的“大叶女贞”树价值15000元。2013年12月17日,3人退赔造成的损失15000元。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申均、申学、李群为满足个人利益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鉴于三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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