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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客拖欠房租 房东纠集多人砸店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17 09:20:40


    本网讯(兰珊)  房客拖欠房租,商铺房东要钱未果不是依法索债而是发怒砸店,造成物品损毁2万余元,结果不但赔了钱还携帮手一同被判缓刑。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房东李长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帮手李长锋与李常明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8年7月出生的李长华系该县居民,县城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因被害人李江民、李友峰租用该商贸公司的商铺到期后未缴纳房租,双方为交房租事宜发生纠纷。去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长华伙同帮手李长锋、李常明等人,纠集商贸公司职工30余人,来到李江民和李友峰的2家专卖店围堵,强行关门并将店内部分物品损毁。后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23928元。

    去年12月6日,经受害人报警后,被告人李长华被抓获;次日,被告人李长锋、李常明被临沭县警方办案人员电话传唤,后二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今年9月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3被告人自愿向法院缴纳赔偿款23928元。

    上述事实,3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3被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长华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长锋、李常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长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法院决定对3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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