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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一患有精神病妇女 三人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2-16 09:25:19


    本网讯(程远景 文大强)  因拐卖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12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郭广学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方城县法院2010年以被告人郭广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余刑二年六个月零二十七天尚未执行。应将原判决尚未执行部分和新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史信中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新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左右,被告人郭广学在鸭河附近遇见被害人张某(化名,女)将其带至自已家中与其生活,二人生活一段时间后,郭广学将张某卖给被告人史信中。2012年冬季左右,被告人史信中通过他人联系欲以11000元价格将张某卖给付德作儿媳。但付德认为价格过高,让王新祥从中协商,后在王新祥家中史信中以9000元钱将张某卖给付德作儿媳妇。后经人报警,方城县公安局将张某解救。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患精神分裂症。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史信中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另查明,被告人郭广学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郭广学患空洞性肺结核、胸膜炎,在判决生效后方城县法院分别于2010年8月31日和2011年11月3日分别对郭广学暂予监外执行各一年。因自2012年10月31日起郭广学因脱管在逃,方城县法院依法决定将郭广学收监执行原判余刑二年六个月零二十七天。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广学、史信中、王新祥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信中、王新祥共同拐卖妇女过程中,史信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新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广学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史信中、王新祥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新祥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因被害人张某及同案人史信中均证实被告人郭广学收钱,故被告人郭广学辩称其构不成拐卖妇女罪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及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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