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与已婚女有染 男子遭威胁后杀死情人丈夫
发布时间:2014-12-12 11:01:13
本网讯(黄丽研) 林大念与岑某的妻子常某有不正当关系,岑某知道后曾打电话威胁林大念,砸烂林大念挖机的挡风玻璃,以阻止林大念和其妻子在一起,林大念产生教训岑某的念头,找到梁超秀一起埋伏打死岑某。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林大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1日已过上诉期,林大念没有提出上诉。 2011年,林大念与岑某妻子常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岑某知情后曾经电话威胁林大念,砸烂林大念挖机的挡风玻璃。林大念遂产生教训岑某的念头。2013年4月6日,林大念通过常某得知岑某当日要送儿子去广西隆林县城上学,林大念找到梁超秀(在逃),与梁超秀一起去教训岑某。当日18时许,二人驾乘二轮摩托车到达隆林县城某路边等候。当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儿子出现后,二人驾乘摩托车一路跟踪。岑某送儿子到达隆林县城后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回家,22时许,林大念与梁超秀超车,先于岑某到一转弯处埋伏。岑某到达后,林大念用石头砸向岑某,致岑某摩托车撞向公路边边坡后倒地。林大念先后用石头和事先准备好的铁锤朝岑某头部等打致岑某倒地后,又用铁锤连续猛打岑某头、面部。直至发现有人驾驶摩托车路过,林大念带着作案工具石头、铁锤与梁超秀驾乘摩托车逃跑。途中,林大念将作案工具石头、铁锤和作案时所穿的裤子、鞋子、两个摩托车头盔抛入者干大桥下的南盘江。经法医鉴定,岑某因钝器打击头部至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3年4月13日,林大念在贵州省安龙县新安镇幺塘街上被公安民警抓获。 林大念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案发当日,其来隆林县城的目的是买一条皮带,梁超秀搭其摩托车是来隆林县城玩,两人返回家停下休息时,17时许,其接到常某电话说岑某下午送小孩去隆林县城上学,晚上请人做“五海”(迷信)害死其和其家人后,其迷迷糊糊开摩托车回家到隆林铝厂附近见岑某开摩托车送小孩出现,即转车头一路跟踪,其追到时脚踢岑某的摩托车边架,岑某的摩托车碰到路边边坡停下,岑某下车即捡一块石头打过来,打中其的脚,并跑过来对其拳打脚踢,其从摩托车工具箱里拿了一把铁锤朝岑某打了几下,要求对其从轻处理。二、岑某先威胁林大念,且到贵州打砸其挖机,有过错。 针对第一点辩护意见,经查,林大念因与常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受到岑某威胁,遂产生教训岑某的念头。案发当日,林大念跟踪岑某并理伏,用石头、铁锤连续打岑某头、面部致岑某死亡,以上事实,有林大念本人的供述,视频跟踪说明及相片、尸体检验等在案证据证实,其辩称岑某与其斗殴无其他证据证实,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针对第二点辩护意见,经查,2011年,因为林大念与岑某妻子常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岑某知道后,曾打电话威胁林大念,砸烂林大念挖机的挡风玻璃,其目的是阻止林大念与常某继续来往,本案事出有因,但是,案发当日,岑某未对林大念实施不法侵害,并无过错。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大念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林大念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林大念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结合本案情况,根据林大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林大念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