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黎源)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媳妇状告公婆要求分割工亡赔偿金的案件行进行判决,由被告罗祥、卿小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邓华100000元。
罗祥和卿小连系夫妻,婚后共生育一个儿子罗小佰(已故),二个女儿(均已成年并出嫁)。邓华与罗小佰于2011年12月22日在新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且未生育小孩。2013年10月17日,罗小佰在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锦绣五溪工地安装电梯时身亡,同年10月18日,湖南豪讯电梯有限公司的代表人王立华与被告罗祥达成协议,由该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903 000元,同年10月22日,被告罗祥领取赔偿款903 000元,但罗祥、卿小连未向邓华支付任何款项,邓华遂于2013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70万元工亡赔偿款。
法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在于给死者生前家庭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亡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亡者的依赖程度及对家人造成的精神打击程度适当分配。原告邓华、被告罗祥、卿小连,均系罗小佰的直系亲属,享有分得该笔款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罗祥、卿小连现已年老,在独子罗小佰工亡后,忍受悲痛和巨大的精神打击,妥善处理罗小佰死亡后的相关事宜,其对罗小佰的生活依赖程度高于原告邓华,需要充足的物质保障以安度晚年,故应予以适当多分。原告与罗小佰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参与罗小佰工亡事故的处理和丧事办理,且原告邓华现年富力强,其对罗小佰的生活依赖程度远低于被告罗祥、卿小连,故可予以适当少分。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生活负担、精神痛苦及原告与罗小佰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本院确定原告可分得金额为100 000元。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