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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老人怪施工队妨碍其上坟咬工人手指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2 10:01:12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东升镇某五保老人,认为施工队挖的水沟妨碍了其上坟,将施工人员手指咬破。由于伤情严重,伤指被部分切除。12月3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五保老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周富贵今年62岁,是营山县东升镇农民,膝下无儿无女,属于五保老人。2014年7月17日下午五点钟左右,周富贵在营山县东升镇某公司施工工地上,以该工地工人挖的水沟影响了其上坟,得罪了其祖先为由,阻扰施工队施工。工人杨某劝其不要迷信,周富贵心中不爽,与杨某发生抓扯。眼见对方年轻体壮,周富贵觉得不是对手,便突然张开嘴巴,咬住杨某右手无名指不放。杨某痛得龇牙咧嘴,手上血流不止。在场群众见状,赶紧拨打电话报警。 眼见伤了人,周富贵并没有要跑的意思,他满不在乎地说:“反正我60多岁了,又是五保户,现在吃的粮食是国家的,就算进了监狱,吃的还是国家的。”于是,他在现场等待110到场处理,后随民警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伤势过重,杨某的伤指被部分切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公安民警耐心教育,周富贵认识了错误。2014年8月27日,他与杨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杨某医疗费1500元。2014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指控周富贵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周富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富贵与人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处置,致使被害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富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富贵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周富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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