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勇胜) 一男子在从事高空电焊施工时不慎坠落致残,因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维权。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用人单位乌鲁木齐伟建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王大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19233.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大虎于2013年5月9日在被告乌鲁木齐伟建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施工的温宿县新疆大欣汽车城阿克苏地区某品牌4S汽车店建设工程中从事电焊工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2013年12月26日在高空从事焊接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经住院治疗后,2014年2月18日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014年3月阿克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原告属9级伤残结论。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经温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王大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亦同意解除,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待遇等诉讼请求,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