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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规定明确工伤保险责任认定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4-08-20 15:59:24
本网讯(刘敏)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司法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给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件带来一定困难。《规定》对一些突出的、常见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者出现多重劳动关系时如何处理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如何处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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