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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堪“冷暴力”哺乳期内诉离婚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4-12-02 15:20:04
本网讯(涂乐)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件,驳回原告方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玲与被告倪志强于2013年7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14年4月26日生育一男孩。原告诉称,双方认识一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后发现被告性格极其内向,不爱与人沟通,双方吵架后被告经常使用冷暴力,几天不说话不理人。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冷暴力”便搬回娘家居住,双方自2014年7月起分居至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分居不足五个月,虽然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但双方刚生育子女,且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愿意改变相处方式,不愿意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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