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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遭体罚死亡 校方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04 16:15:15


    本网讯(陆美华)  老师罚违纪学生跑操场五圈,在跑步途中,学生突然晕倒在地,送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吴某等人因违纪被班主任责令到学校操场跑步五圈(操场跑道一圈不到150米),当受害人吴某跑到两圈半的时候突然晕倒,被先后送往浦北县北通卫生院、浦北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病重,吴某在转院去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途中死亡。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吴家杰死亡原因是:1、心跳呼吸骤停;2、心源性休克;3、心肌炎?动脉瘤?学生吴某的父母即原告吴某、王某认为,被告的教学人员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89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作为未成年人吴某的教育管理机构,在吴某有违纪行为时,应进行的是思想教育,而不是体罚学生。吴某的班主任体罚其跑步诱发吴某身体不适,进而导致死亡。虽然吴某的死亡原因不明,但被告对吴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被告承担30%的责任比较适宜。经计算,原告的损失为138970元,被告承担30%,即41691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吴华、王美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1691元。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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