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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高翔 发布时间:2014-12-03 08:59:17
【摘要】: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以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文章对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对策,以利于强制执行工作的更好开展。 【关键词】:限制高消费 执行难 对策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以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0年5月1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确立的。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特别是有的被执行人,一方面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通过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大肆挥霍,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构成了严重挑战。鉴于当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为惩治这些 “老赖”,一些地方法院尝试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有效地推动了不少“骨头案”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起草了本司法解释。目的就是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其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一、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效果。但一线的办案人员反映,这一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法院监督被执行人高消费困难。法院对于被执行人不可能全天候监督,很难知道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监督质量大打折扣。再加上有的被执行人身在外地,监督更成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协助单位,除了传统的房管、土管、车管等部门外,还涉及到航空公司、私立学校、铁路部门、保险公司、高档宾馆等部门。在大中城市,这些部门都不是只有一家,很多时候,如此多的高消费场所,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都无法送到,更谈不上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活动进行监督。 (二)协助执行难。由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涉及众多行业及部门,真正落实并充分发挥该规定的威力仍有较长的路要走。例如,该规定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这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协助;该规定限制被执行人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这涉及饮食娱乐行业单位的配合。但目前的现状是上述行业及部门呈分散经营状态,管理信息未统一联网,这给法院执行带来较大的负面作用,因为执行法院不可能向每一个航空公司、火车站、轮船公司、星级酒店等送达 《限制高消费令》。在浙江省内,目前只有杭州中级法院以限制乘坐飞机为突破口,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形成会议纪要,将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机场电脑系统,机场安检人员发现准备登机的乘客系限制高消费对象时,通知法院予以控制。实际操作中,执行法院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某些单位或场所送达《限制高消费令》,这限制了《限制高消费令》的适用范围,导致被执行人依然可以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进行高消费而未受惩罚,这是目前适用上述规定的局限所在。 如果全国范围内的机场不能对旅客登机管理信息统一联网,真正做到在国内任一机场布控则全国机场均布控,则执行的成功率难以大大提高。另外,协助执行单位考虑自身经营利益,对于法院的执行活动不配合、不协助。 (三)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问题 限制高消费令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知悉,以便对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的行为进行举报。在最高人民法院起草 《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过程中,有些人认为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举报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但是最人民法高院没有采纳,理由是担心形成一种特殊的职业,以跟踪被执行人举报其行为来赚钱,恐引发一些恶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只是说媒体进行公告,对于媒体的级别,媒体公布的种类、等级、范围、形式等统统没有规定,这让本身看起来应该是很有效的这条规定,各地操作起来的形式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法院系统也没有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公安在逃人员网的网络传媒公布限制信息,群众难以及时、有效地获得相关信息,且举报的积极性不高。在调研中,除申请执行人举报外,尚未有群众举报出现。 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的完善 针对这一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在以下方面着手完善。 (一)规定具体化,加强对采取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公示的范围和力度,若是想让限制高消费制度能够良好地运行,其规定必须细化。也就是对于限高令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应当针对出现的问题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一些具体的说明和规定,而且对于规定如何进行具体的规范与操作也应该统一。针对媒体公告,其可以明确法院公布限高令的途径、方式、所要求媒体等级,公布范围。还应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示网络,方便公众更快、更早、更准确地了解限高令的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增强执行的威慑力。并且通过广泛公示对于这些 “老赖” 的限制高消费令,不仅可以让更多、更广泛的人了解“老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达到法制宣传的目的,也可以更多地动员社会的力量,减轻我们法院和其他部门的办案压力。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对于“老赖”是个人的情形,可以将限制高消费令公示在其家庭住所附近、经常活动,经常交际消费的地方,同时也可以对其工作的地方下发通知。而对于 “老赖”是单位的情形,可以将限制高消费令公示在相关负责人的家庭、住所、工作地点、消费场所附近,也可以公示在该单位主要业务活动地点,最大限度地促使这些人早日履行义务。 (二)设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笔者认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最为重要的是要建立能够有效发现债务人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的机制。在此,笔者建议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人民的力量,来监督那些违法限高令的行为,不仅可以节省我国的司法资源,对于人民本身也是增强自己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一件事。在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公示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名单包括在媒体上发布限制高消费命令副本或者将限制高消费的债务人名单发送给相关单位,以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知悉并进行监督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社会公众(包括申请执行人) 和相关单位发现债务人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的,可以向执行法院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法院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执行法院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额度为债务人消费金额的 10%~20%,但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该奖金由债务人负担,从执行所得财产中优先支付。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担心的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可能引发跟踪、监视等问题而存在道德风险,甚至引发新的纠纷,最终危及社会的安宁与稳定。笔者认为,首先,设立有奖举报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威慑”作用、加剧债务人的“不便”感,促使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是鼓励他人为了奖金而“跟踪”债务人。如果有奖举报制度确实产生了如此“副产品”并“诱发” 违法行为,违法者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不能因为害怕产生副作用而把既有正当性又有必要性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束之高阁。其次,动员社会力量对限制高消费的债务人进行监督,其实就是向全社会发出了必须诚信守法的强烈信号,人们在监督他人行为的同时也在教育自己,从而有利于形成诚信的社会风尚,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这正是限制高消费措施追求的“最高境界”。因此,有奖举报和限制高消费两项制度之间存在天然的“合目的性”。从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悬赏制度运行的实践来看,上述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总之,造成执行难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能借由限制高消费制度解决所有的执行难问题,但有总比没有强。应该相信,这一制度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悬赏执行、限制出境等执行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对于预防和解决目前日益严峻和复杂的民事执行难问题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共同构成完整的强制执行体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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