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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手机贴膜摊位起冲突 男子致人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02 15:48:10


    本网讯(蒋周安 雷娜)  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新林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新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151.33元。

    2014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新林在桂林市依仁路因争手机贴膜摊位与被害人蒋某发生冲突。2014年5月2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新林在桂林市解放东路“王者通讯城”门口发现被害人蒋某,被害人蒋某见被告人王新林找来,即往桂林市文化宫内躲避,被告人王新林遂上前追打。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新林从文化宫内一家门面处拿起一把裁纸刀,追到金色铭人KTV停车场处用裁纸刀朝被害人蒋某划割数下,造成被害人蒋某颈部、左前臂、胸、腹部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被害人蒋某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全休2个月。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蒋某颈部创口累计长16厘米,构成轻伤一级;胸、腹部创口累计长15.2厘米,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肢创口累计长34厘米,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林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新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所提出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其误工费、营养费有桂林市人民医院医嘱证实,均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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