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退伍老兵缓刑期内诈骗战友钱财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4-11-28 11:02:51


    本网讯(胡建芳)  一老兵因退伍回家没有工作,竟想到诈骗战友获取钱财。11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害人罗某于1996年至2012年11月期间在辽宁省大连市某部队服役。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赖强与被害人罗某在辽宁省大连市的同一个部队服役,罗某为赖强所在班的班长。被告人赖强于2008年退伍回到江西省石城县后与罗某仍有联系。2011年10月左右,被告人赖强在与罗某电话聊天的过程中得知罗某想从四级士官转为五级士官留在部队继续服役,便向罗某谎称自己在部队有关系,能帮助罗某从四级士官转为五级士官。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赖强以帮助罗某从四级士官转为五级士官需要钱疏通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人民币90488元。上述款项均被赖强用于吸食毒品等挥霍一空。

    被告人赖强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罗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赖强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强曾因诈骗犯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被告人赖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1年10月起重新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石城县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09]鄂城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赖强所作的“被告人赖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赖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加上其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三、责令被告人赖强退赔人民币90488元给被害人罗某。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