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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4-11-27 14:27:15


    本网讯(许家华  郑敏)  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从1997年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写进我国《刑法》后,全市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案件。

    经查,1996年3月27日,被告人梁某与李某在原百色市人民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轮流抚养瘫痪的小孩,轮期一年。2009年8月,轮到梁某抚养时,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3年9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梁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拒绝签收。同年10月,法院裁定责令梁某履行抚养义务,但其始终不予履行。2014年6月,法院对梁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后,梁某仍拒不执行,致使调解及裁定无法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梁某拒不履行法院裁定,情节严重,法院认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30日,梁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执行逮捕。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13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于自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事实也供认不讳。

    本案将在近期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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