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安 李妍) 江苏一男子在南昌务工,回家途中在高速路上行走,魂断他乡。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温州交运旅游公司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千余元。
徐家福系江苏启东人,2012年6月,他在南昌某机电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14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廿五日),公司老板开车送徐家福等人回家过年。当晚20时9分许,徐家福在高速公路快车道行走,在沪昆高速路545KM+625m处时,被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撞到,徐家福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徐家福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因超速驾驶负次要责任。肇事车属于温州交运旅游公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5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超速驾驶,造成受害人徐家福死亡,温州交运旅游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及肇事司机的雇主,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徐家福死亡而产生的损失,依法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赔偿30%,并扣除5%的免赔率,即人民币11万余元,对保险公司免赔的6千余元应由温州交运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