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忠强 ) 因不服运管执法人员的处罚,宜州市德胜镇的覃含信驾车强行占道追赶执法车辆,致使两车碰撞,险些酿成大祸,覃含信也为自己的莽撞行为付出了代价。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覃含信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覃含信驾驶“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途经宜州市德胜镇收费站时,因该车违反相关规定被宜州市运输管理局德胜运管分局的执法人员拦下进行处罚。覃含信不服处罚,执法人员遂暂扣了覃含信的道路运输资格证及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并叫覃含信到宜州市运输管理局德胜运管分局接受处理。覃含信为此产生泄愤的心理,驾驶“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在金宜公路上追赶正在行驶的运输管理局执法车辆,追上后不计后果地朝该车车道突然打方向强行占道,导致执法车辆被其驾驶的货车后车厢碰撞,冲上金宜公路的隔离带,险些与一辆对向行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后覃含信驾车逃离现场。执法车辆被撞后严重损坏,经鉴定,车被撞损坏部位价值人民币18710元。2012年12月6日,覃含信到宜州市公安局德胜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车主周某已赔偿执法车辆的拖车费、修理费等共17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含信主观上明知在公路上追逐执法车辆、强行并、占道可能造成执法车辆发生倾覆或与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危险,客观上实施了为泄愤而采取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公路上追逐、超越执法车辆强行并、占道的方式报复执法人员,危害执法车辆上乘坐的执法人员和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覃含信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覃含信的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执法车辆的拖车费、修理费等共17400元,视为被告人覃含信赔偿,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覃含信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