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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在同学家聚餐“顺“走钥匙偷汽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24 14:01:06


    本网讯(兰珊)  所谓“习惯成自然”,当盗窃成习惯后,惯偷李由见人财物心就发痒,总忍不住要下手,连他去同学家喝酒也顺便捎带着偷一把:因在同学家见主人将车钥匙放家中便“顺手牵羊”偷走,次日折返同学住处将车盗出,结果再次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限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3月出生的李由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1月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2012年10月29日晚,李由曾在县城某家属院盗窃王某价值3500元的摩托车一辆。

    今年7月4日晚,李由在县城某小区其同学周某家中聚餐喝酒,离开时见周妻王某娟将自家的马自达汽车钥匙放在门口的鞋柜上,临时起意,顺手偷走。次日10时许,其再次来到同学所住小区楼下,趁人不备用车钥匙打开车门,将该车盗走,涉案车辆价值10.2万元。案发当晚20时许,在车主追问下,李由将该车送还被害人。

    7月15日,警方将李由抓获归案。11月6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李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涉案赃物已大部分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存在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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