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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躲车摔倒怒打车上人泄愤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10 13:42:31


    本网讯(兰珊)  “90后”有前科的小伙夜晚在小区内骑电车行走时,突遇轿车慌忙避让致自己摔倒,盛怒之下追上轿车,对着车上两人拳打脚踢一顿胖揍,把两人均打成轻伤,还经人调停强索3千元赔款,受害人报警,小伙因家人积极赔人损失而被从轻发落但仍难免刑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崔国振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4月出生的崔国振系该县某村人,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11月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刑一年缓刑一年。今年7月20日21时许,某局职工杨某驾车送朋友钟某回家时,在县城某社区门口与骑电动车的崔相遇。崔避让车辆时摔倒,遂追赶轿车至社区内将其拦住,以杨某酒后驾车将其轧倒为由,先后对杨某及同车的钟某拳打脚踢实施殴打,致杨某左侧5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致钟某左侧6根肋骨 、右侧2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当晚,经人从中调解,钟某交给崔现金3千元。

    7月29日,经受害人报警,崔国振被警方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

    10月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崔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对崔国振表示谅解,并同意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国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国振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到庭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其家人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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