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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耍酒疯”驾车乱撞伤人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11-20 15:08:24
本网讯(程军辉)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国庆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国庆与朋友刘某等人在余干县玉亭镇华红餐馆喝了酒。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及其朋友等人便各自离开,留下刘某玩游戏机。此后不久,被告人又驾驶自己的神龙富康轿车从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驶入东山大街乱撞。撞到了停在献血屋旁边的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及自行车等物后,仍加大油门继续前行,将在旁边玩的章某、王某的脚背辗伤。刘某听到响声后前来劝阻,被告人不听劝,仍开车绕着献血屋乱撞,期间撞坏了报刊亭门口的冰柜等物,刘某和郑某为躲闪汽车而摔伤。被告人驾驶汽车撞倒献血屋熄火后,又从车上拿出一把尖刺,在街上先后追刺章某、王某等人。后被在场群众制服。 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53mg/100ml。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财物价值1312.5元。诉讼中,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损坏财物所有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醉酒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余干县公安局于2012年12月17日处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庆驾驶汽车在公共场所随意冲撞,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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