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希玉 户凤英) 11月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益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共计2419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益兴在东阿县环球路西关中学南十字路口,携其从家中带出的菜刀、电线等物品,乘坐被害人唐某(女,殁年44岁)的黄色长安牌奔奔轿车至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张大人集村家中,约定车费20元人民币。到达张大人集村后,张益兴下车回家,让唐某在门口等候,因无钱支付乘车费用,遂返回到唐某车内,编造理由先后要求将其送到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卜庄村、曹植公园西门以伺机抢劫,因两地有人无法着手,张益兴又谎称回其租房处,将唐某骗至东阿县实验高中对面的一条偏僻胡同内。停车后,张益兴趁唐某不备,从驾驶座后方使用电线勒住唐某的颈部,后将唐某的上身拖倒至驾驶室后排座位,使用菜刀切割唐某的颈部致其死亡,并从车内找到现金人民币3600元据为己有。后张益兴将唐某尸体移到副驾驶座上,用车上的十字绣掩盖,驾车至东阿县姜楼镇王小楼村西的沉沙池边一废弃机井屋旁,将唐某尸体拖至机井屋内,把树叶、唐某下身衣物、鞋子等物品堆放于唐某尸体上身,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上述物品点燃,后驾车离开。期间,张益兴摘取唐某手上一枚价值1571元人民币的老凤祥牌黄金戒指。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23193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2419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益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益兴用线勒刀割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后又焚尸灭迹,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益兴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丧葬费、误工费),依法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