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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不成殴打他人 肇事者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18 15:24:06
本网讯(邹建长) “碰瓷”不成殴打他人,本想“碰瓷”捞钱花,却为“碰瓷”花了钱。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宏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被害人38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19时许,谢子财驾驶一辆货车经将乐县黄潭镇黄潭大桥桥头往万全乡方向行驶时,致驾驶女式二轮摩托车的杨宏及乘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余忠习摔倒(二人均未受伤)。杨宏、余忠习在离桥头约100米处截住货车。杨宏要求谢子财赔偿“治疗费”人民币2000元,谢子财不肯。杨宏遂将谢子财拉下车殴打,又将乘坐在货车副驾驶座的被害人邓马富拉下车殴打。邓马富逃至货车尾部,余忠习将邓马富拽倒在地,后杨宏用脚踩踏邓马富左手等部位,致邓马富受伤。 经鉴定,邓马富的一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一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谢子财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杨宏知道被害人邓马富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于2014年5月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5月7日,杨宏、余忠习赔偿邓马富人民币38000元,取得邓马富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宏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宏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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