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不满他人非法营运 车主动手伤人领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4-11-18 11:02:39


    本网讯(陈忠强)  因不满他人非法营运损害自己的利益,正常营运的车主打伤从事非法营运的车主,冲动的他们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11月18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莫胜、莫和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宜州市怀远镇的莫胜、莫和为因不满吴心长期驾驶柳微车在宜州市庆远镇至宜州市怀远镇罗山村之间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影响二人合法经营的班线班车客源。经莫胜提议,莫和为同意后二人于2014年1月8日8时许,在罗山村委小卖部旁的公路上拦停吴心驾驶的柳微车,莫甠持一根长约1米长的木棒敲烂驾驶座的车窗,并用木棒捅向吴心。吴心逃出车后,二人各持木棒共同殴打吴心头部、背部等处。

    吴心在反抗中持牛角刀割伤莫胜的左手掌处。案发后,莫胜叫罗山村委主任报案,莫胜、莫和为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

    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吴心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莫胜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鉴定,吴心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宜州市法院主持调解,莫胜、莫和为与吴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莫胜、莫和为一次性赔偿吴心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吴心对莫胜、莫和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他们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胜、莫和为因不满他人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侵害其合法权益而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胜、莫和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胜提起犯意并策划犯罪,先动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被告人莫和为积极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胜在犯罪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莫和为明知他人已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被害人吴心从事非法营运致使莫胜、莫和为的合法利益受损而引发,案件的发生虽属事出有因,但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莫胜、莫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该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莫胜、莫和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