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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驾车拒配合检查并辱骂交警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8-27 14:20:32


    本网讯(兰珊 鹏程)  “90后”男青年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后,不仅不配合检查,还借着酒劲发飙,辱骂交警、无理取闹,最终被交警强制带到医院抽血送检,经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朱玉州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上缴国库)。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3月出生的朱玉州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5月19日15时许,朱玉州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县城公路行驶至一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拦住例行检查。中午刚喝过不少酒的朱玉州“酒醉心清醒”,为规避法律制裁,拒绝配合检查,并对执法的交警破口谩骂,交警在教育无效后强制将其带到附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后经鉴定朱玉州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0mg/100ml,已达到刑法规定的醉驾标准,警方随即将其刑事拘留。6月底,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玉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玉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玉州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临沭县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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