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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醉驾摩托车被吊销驾照并领刑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11-13 14:43:27
本网讯(唐海奎)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驾驶员朋友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准则。然而,营山县一位货车司机,在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谁知半路被交警挡获。该男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不光A2驾照被吊销,而且因触犯危险驾驶罪,于11月11日被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许大春今年32岁,是营山县城南镇某村农民,持有A2驾照,经常驾驶货车。2014年10月26日晚,许大春应朋友之约,到县城某酒店聚餐。当晚8时许,许大春高高兴兴结束聚会后,觉着离家较近,自己喝得也不多,便不顾朋友劝阻,执意驾驶摩托车回家。当行至三星中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3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车,许大春当即被公安机关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尔后不久,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吊销了许大春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4年10月31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大春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1月11日,营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许大春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大春饮酒后处于醉酒状态,在道路上故意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大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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